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鄭若蕎 被告 林和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112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並無言詞辯論之程序,衡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之法理,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所指情形,於法院依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當指法院於簡易判決處刑(即製作判決書)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言。
四、查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經原告於112年6月2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所犯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判決在案,此有判決書、本院法警室收件章在卷可參。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於本案判決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告之訴,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