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8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海山龍珠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為被告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而原
告因執行社區公務涉訟,經獲不起訴處分在案,原告乃依被
告社區管理委員會第9屆第5次月會會議之決議,向被告請領
補助律師費新台幣(下同)60000元,嗣於98年1月21日經被
告第12屆管理委員會第10次月會會議決議,同意支付前摘
60000元律師費,又於98年4月24日經被告第13屆管理委員會
第3次會議再次決議同意支付前揭60000元律師費,詎被告迄
今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上開決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當庭認諾,被告自
應如數給付。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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