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媛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上開規定亦準用於聲請
調解事件。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鄉○○○路○段170
之6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劉飛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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