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7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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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俊麟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4日對已於104年8月18日死亡之債務人郭俊麟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郭俊麟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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