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7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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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俊麟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4日對已於104年8月18日死亡之債務人郭俊麟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郭俊麟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