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備註│││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收│期││6│彰│7││彰│7││執1││受│徒│下│偵8│化│易1││化│易1││1││贓│刑│旬│1│地│2││地│2││己3││物│肆││1│院│1││院│1││2│││月││││││││││├──┼──┼────┼─────┼─┼───┼────┼─┼───┼────┼───┤││有陸│││台│││台│││││竊│期月││4│中│上9││中│上9││執3│││徒│至│偵3│高│3│16│高│3│16│3│││刑│88│3│分│易8││分│易8││己4││盜│貳││5│院│2││院│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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