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原 告 侯孔偉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王亭婷 律師
被 告 鄭錦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錦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