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林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卡威 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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