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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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奕瑋

選任辯護人林峻毅律師

童行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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