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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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奕瑋
選任辯護人林峻毅律師
童行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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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易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奕瑋
選任辯護人林峻毅律師
童行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