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嵎琇 、 江慧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010,10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1,90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念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55號
原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嵎琇 、 江慧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010,101,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1,90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