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潘玉萍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2,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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