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潘玉萍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寶珠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寶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2,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