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七號、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莊玉熙~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元││├─────────────┼─────────────┼──────────┤│第二審送達郵費│叁佰肆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陸拾捌元││├─────────────┼─────────────┼──────────┤│共計│柒萬貳仟肆佰零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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