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4號上訴人群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間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0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2,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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