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芬
法官張震武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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