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55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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