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
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並說明已依協商還款繳納總金額及繳納期間。
⒉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全體受扶養人 劉榮吉劉蔣同瑩 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5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⒌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⒍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如非自願性離職、生病)。
⒑97年薪資扣繳憑單及98年1月迄今薪資單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