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他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他字第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98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林勇奮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