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之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所載申請人為「 潘文山 」,非債務人,請檢附正確之申請書。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