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南亞花園廣場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敏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月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曹月明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補繳裁判費、未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曹月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
4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7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並於104年5月1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