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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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94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件第2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對被告將來之審判及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經本院於94年11月11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已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宣示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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