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趙善柄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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