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伍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並自94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4年9月12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