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正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95年5月12日止借提執行拘役50日應予扣除)。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