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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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永興玻璃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料。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