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盛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2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卯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30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但查,上訴人於上訴狀中並未表明被上訴人,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暨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究竟係對於本訴或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理由(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述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馨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