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4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43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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