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戊○○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
1至12之物,均沒收。乙○○、甲○○、戊○○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2之物,均沒收。
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3之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2頁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即與丙○○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更正為「即基於賭博之犯意」、第10至11行「並當場扣得賭資1200元」更正為「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喜來登電子遊戲場係擺設電子遊戲機臺對外營業,供不特定人自由出入把玩之場所,故核被告丙○○、乙○○、甲○○、戊○○、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二)被告丙○○、乙○○、甲○○、戊○○4人與 鄭傑夫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間就所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皆是。共同被告鄭傑夫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僱用本案被告丙○○負責開洗分,並由被告乙○○、甲○○、戊○○負責交付賭金等工作,並以電子遊戲機與不特定賭客從事賭博,是共同被告鄭傑夫於上開電子遊戲場所為警查獲前賭博之行為顯然係於密接時間及同一地點,以一營利犯意所為之反覆性經營行為,而屬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依前開說明,應包括性地論以一賭博罪。
(三)爰審酌被告丙○○擔任前開遊藝場店員,竟以合法掩護其賭博犯行,對於社會善良秩序影響非輕,助長人民以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現場供作及預供賭博之電子遊戲機非少,足認該遊藝場尚具一定規模,另考量本件被告乙○○、甲○○、戊○○,就上開犯行僅參與交付現金,另被告丁○○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有礙社會善良風俗,然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及其等犯罪之手段、動機、目的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等人個別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編號9至12所示之物,則係共同被告鄭傑夫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3,自被告丁○○身上查獲之賭資1,200元,雖非賭檯或兌換籌碼處扣得之財物,然係被告丁○○因犯前揭賭博罪所得之物,且既已交付予被告丁○○,自屬其所有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名稱│單位│數量│├──┼───────────────┼───┼────┤│1│小瑪莉機台(含IC板2塊)│台│2│├──┼───────────────┼───┼────┤│2│賽豬六人座機台(含IC板1塊)│台│1│├──┼───────────────┼───┼────┤│3│超悟空機台(含IC板2塊)│台│2│├──┼───────────────┼───┼────┤│4│超八機台(含IC板4塊)│台│4│├──┼───────────────┼───┼────┤│5│鑽石列車機台(含IC板2塊)│台│2│├──┼───────────────┼───┼────┤│6│5PK機台(含IC板4塊)│台│4│├──┼───────────────┼───┼────┤│7│滿貫大亨機台(含IC板3塊)│台│3│├──┼───────────────┼───┼────┤│8│水果盤機台(含IC板20塊)│台│20│├──┼───────────────┼───┼────┤│9│千元寄分卡│張│68│├──┼───────────────┼───┼────┤│10│伍佰元寄分卡│張│19│├──┼───────────────┼───┼────┤│11│壹佰元寄分卡│張│27│├──┼───────────────┼───┼────┤│12│計算機│台│1│├──┼───────────────┼───┼────┤│13│賭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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