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係 許政 「方方土」或許政「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