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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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6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正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巨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