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雨庭 訴訟代理人 張瑞敏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五0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利澤企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壹拾捌萬貳仟捌佰│九十年十月十八日││││限公司斗六分行│司 楊旭輝 ││貳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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