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三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張振澤 │0000000│壹萬貳仟元│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限公司北港分行││││││├─┼─────────┼─────────┼────────┼────────┼───────────┼──┤│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鄭素女 │0000000│壹萬元│九十年十月七日││││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行││││││├─┼─────────┼─────────┼────────┼────────┼───────────┼──┤│3│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沈玉美 │0000000│叁仟捌佰元│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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