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37號
原   告  卓仁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浚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
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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