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李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