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李傳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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