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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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韋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7月10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
,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8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