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二一一號原告甲○○
之7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