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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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天力冷凍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宜蘭分行│94年7月15日│449,975元│AN0000000│││1│公司 薛丕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