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四)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4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