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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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更(二)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黃日隆
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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