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四二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五五號)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部分,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