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五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馗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坤馗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坤馗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羈押期間屆滿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於九十年二月六日即亦將屆滿,而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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