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蕭廣政
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八││台││台│││││││毒│期月│1│中│毒9│中│5│││││││徒│至│地│8│地│訴2│2│同│上│3││品│刑│9│檢│偵0│院│2││││││││││6│││││││├──┼──┼────┼──┼─────┼─┼───┼────┼─┼───┼────┤││有五││台││台│││││││毒│期月│1│中│毒1│中│5│││││││徒│至│地│7│地│訴2│2│同│上│3││品│刑│9│檢│偵9│院│2│││││││││││││││││├──┼──┼────┼──┼─────┼─┼───┼────┼─┼───┼────┤││有八││台│6│台│││││││竊│期月││中│0│中│上7│││││││徒│8│地│偵3│高│8│4│同│上│4││盜│刑││檢│4│分│易5││││││││││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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