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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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六二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
  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陸
  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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