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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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六二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
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陸
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