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1年度南交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四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五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藥
毒物檢驗測試單一紙、奇美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一紙、臺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現場照片七張在卷
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或血
液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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