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或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執字
第四七五一六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雄簡字第七七六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就相對人聲請鈞院審理中,然相對
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起本件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七
十四年度促字第八三五六號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然其迄今已逾十六年,則
相對人之請求權時效業已時效消滅,其已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准予
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
,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
對於許可強制執行法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之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