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小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臺灣乙○○○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泰
  訴訟代理人  李彥霖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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