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年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五五О號
原 告 臺灣乙○○○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泰
訴訟代理人 李彥霖
被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