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ОО二號
原 告 甲○○○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芳美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肆佰零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叁佰陸拾壹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