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民選任辯護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右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