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秉勳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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