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468號
原   告  李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兆誼 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000元(計算
式:600000+500000+700000+716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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