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829號
原 告 徐孝芳
訴訟代理人 蔡欣樺
被 告 林殊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許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829號
原 告 徐孝芳
訴訟代理人 蔡欣樺
被 告 林殊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許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