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王訓德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74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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